意味着广受关注、期待已久的家庭教育立法终于要实现了。家庭教育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但不少人却认为教育孩子是家庭领域的私事。家庭教育法把这件私领域的“小事”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对每个家庭意味着什么?
对广大父母将带来哪些约束和挑战?
家庭教育立法意义重大,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家庭教育看似只是家家户户的小事,但却是一个民族的根本,家庭是整个社会的基础,而子女则是整个民族的未来,所以家庭教育绝不只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关系到一个民族前途的大事。
家庭教育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有着无可取代的作用。“在近代教育体制出现以前,教育基本上都是在家里进行,而家庭教育要比学校要早得多。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把“家”与“国”联系得很紧。“因为现代学校的出现,尤其是妇女的职业发展,许多家庭都将教育的权力交给了学校。”朱永新用“王者归来”这个词来描述家庭教育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他相信,在将来,家庭教育将和学校一样重要。
“从我国现代化教育的发展与推进来看,家庭教育立法是与时代要求相一致的。”朱永新指出,当前的家庭教育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不加以法律规制,将会对家庭教育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对我国今后的国民素质、社会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家庭教育的行为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制,而政府对家庭教育的责任、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都必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通过立法,可以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使家庭教育更加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在推进现代化教育进程中,立法是促进家庭教育观念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张志勇认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者之间的分界线正在被重新解构和整合,同时也要求家庭教育法的产生。他举例说,由于疫情造成的大量家庭学习,学校“有形围墙”正在逐步被打破,而学校的教育则需要家长之间的密切合作。朱永新表示,「如果未来的防疫成为主流,家庭就会变成教育、学习的重心,这就会给家庭教育带来新的挑战与需求。」
一、纵观全球,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也是顺应时代潮流。
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因其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教育背景而具有自身的特点。我国历来重视立德树人、“五育并举”,这与学校教育的目的在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叠;
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律应当借鉴国外优秀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经验,在生活教育、培养孩子性格、养成习惯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和独特的作用。
二、立法带给父母警醒与挑战,教育孩子不能再为所欲为。
对每个普通家庭来说,家庭教育立法在规范行为和提升质量方面是一个好消息,同时也必然给父母的一些教育观念和行为带来警醒和挑战。教育孩子不再被看作家庭领域的私事,父母不能对孩子为所欲为,以往某些习以为常的家庭教育行为或习惯,一不小心很可能会触及法律的红线。
比如此次草案中受到网友热议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规定,朱永新认为,这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不打不成材”“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的确是很大的挑战。“长期以来,打孩子在中国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的私事,但实际上家暴行为是对孩子人身权利的侵犯,对孩子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伤害,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
这条硬性的家庭教育法,将会直接影响到教育,对于家长来说,无疑是一种警示,家长要转变观念,规范自己的教育方式。“不要把打孩子当成私人恩怨,如果邻居发现你打了一个小孩,可以报警,如果你有证据,可以向政府求助。”他认为,法律应该通过强制的方式来提高家长的教育观念,并对其进行规范,从而找到比惩罚更有效的方式。
该草案中明确指出,孩子的家长和其他监护人负有义务,这意味着,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仅仅是让他们衣食无忧,还要承担起教育子女的义务。中国现在仍有大量的留守孩子家长,他们的行为和义务该怎么定义?
三、父母为孩子创造好的家庭环境非常重要。
留守孩子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在全世界都少有。朱永新认为,这种情况要根据具体来进行判定。“父母亲因为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离开孩子,可以把孩子托付给其他监护人,比如孩子的祖辈,在我国农村目前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他认为,要结合监护人本身的条件、与孩子的关系以及实施监护的可能性等来判断具体,总体原则是要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应将家庭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通起来,整体理解对孩子权益的保护,进一步规范父母的监护教育职责。“农村一些父母因外出打工,不具备把孩子随迁或带在身边生活的条件,造成了大量留守孩子委托给其他监护人照管的现实。实际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委托监护人也有一定的限制,父母不能随意推卸或放弃自己的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立法的初衷肯定是希望减少留守孩子的数量,鼓励支持父母和孩子在一起生活,孩子接受家庭教育的合法权益。”家庭教育立法后,需要更加规范委托监护人的情况,如果父母确实无力承担监护责任,可以委托监护人来代行家庭教育职责,但是要有更加规范的要求。
在农村留守孩子中,存在着显性的问题,同时存在着一种“隐性留守孩子”。就拿“996”、“997”来说,年轻的家长们,一天都见不到自己的孩子,与自己的孩子住在一起,也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张志勇认为,从孩子保护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必须加以调节,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人的问题,更是一个家长在家庭中的责任。
该草案明确规定,家长要“亲身抚养,强化父子关系。”家长与子女「不可在同一屋檐下做陌生人」。他说,“在许多家庭里,家长们看似与子女在一起,但实际上却没有真正的陪伴,反而变成了“暗中的爸爸”或者“暗中妈妈”,这其实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并没有尽到作为一个家长应该承担的义务。”
政府将为家庭提供哪些支持?
我国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其中,《纲要》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领导”。张志勇指出,这一次的家庭教育立法,明确指出,政府是家庭教育的主要领导者、推动者和保护者,而政府则是引导和服务的公共制度。
“从现有的法律和实践出发,我国现行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一是在县一级设立家庭教育辅导中心,作为一股重要力量;二是开设在线教育在线学校,提供在线家庭教育辅导,这是很多地方都普遍采用的成功做法;三是在中小学、幼儿园普遍设立家长学校,为家庭教育提供辅导。这个草案中,特别提到了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把家庭教育的公共服务和辅导力量推广到各个社区,并对他们进行普及教育。”张志勇说。
家庭教育法的制定将有力地促进家庭教育的公共服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家长们在自己的家门口即可轻松、便捷地接受到家庭教育的公共指导和服务。
要强化和推进我国的家庭教育事业,建立健全我国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制度,需要在财力、物力、人力等各方面给予有力的与支撑。不仅要有资金,而且要有专门的人才。建议在高校中进行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并在高校中开展“家教通识”课程,并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加强家庭教育的学科建设、开设有关的专业以及培养相应的专门人才。当前,理论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都是家庭教育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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